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洪○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53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洪○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.53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1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53%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,701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,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 明。 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