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26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五斗不動產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五斗不動產有限公司(統編:8292424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康○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斗不動產有限公司↗、彭宥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37,4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61號
原 告 康○儀
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斗不動產有限公司↗、彭宥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37,4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簡秀穎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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