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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2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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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23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2

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69萬9,8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2,660 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069萬9,8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2,660 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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