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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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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相 對 人 林○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○倫於民國112年12月6日,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 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820,000元、②5,720,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11月30日,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 人向聲請人借款①680,000元、②4,760,000元,借款期間①、② 均為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42年12月7日止,均約定按年金法 計算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並有利息、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 約定。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5年1月7日起、②自114年11月 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①655,366元、②4,598,304元 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,並提出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放款 交易明細、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 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。 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○倫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然逾 期迄今,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。 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爰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 5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: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002-25 0 0 56.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002-61 0 0 1,305.00 10000分之164 附表(建物)︰ 115年度司拍字第8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291 大同北路89巷6之16號 勝興段1002-2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四層樓房 一層44.80、二層42.00、三層44.00、四層25.20,總面積156.00 陽台2.32 全部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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