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合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42499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 代 理 人 李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再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 三千元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
代 理 人 李○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再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
三千元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
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又依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修正條文第5條
規定,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
第一項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七條原定額數,加徵十分之五。上
開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。故聲請人應繳納4,5
00元之裁判費。
二、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,其中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號建物
之所有權人為「崴立實業有限公司」,故請具狀陳報「崴立
實業有限公司」為本件之相對人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崴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,或於
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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