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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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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黃○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,052元,及其中新臺幣96,8 19元部分自民國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黃○星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黃○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,052元,及其中新臺幣96,8 19元部分自民國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黃○星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 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8,052元整未為清償(消費 款96,819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233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,計新臺幣96,819元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 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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