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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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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洪○茹 債 務 人 楊○鴻 楊○芳 一、債務人楊○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,146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 債務人楊○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楊○芳負 清償責任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洪○茹 債 務 人 楊○鴻 楊○芳 一、債務人楊○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,146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 債務人楊○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楊○芳負 清償責任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: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編號 現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56,146元 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3 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,以本金1,94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,以本金3,91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1日止,以本金5,90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1日止,以本金156,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1日止,以本金156,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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