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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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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黃○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9,817元,及自民國115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第3 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,052元,及自民國115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黃○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9,817元,及自民國115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第3 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,052元,及自民國115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,暨 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第3 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,17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 暨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,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 ,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3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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