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31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張○育 代 理 人 孫○慶 債 務 人 顏○發 送達處所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之00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847元,及自民國94年12月 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 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,666元,及自民國94年12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張○育
代 理 人 孫○慶
債 務 人 顏○發
送達處所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之00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847元,及自民國94年12月
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
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,666元,及自民國94年12月
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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