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32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債 務 人 康○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1,107元,及自民國1 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4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 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
債 務 人 康○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1,107元,及自民國1
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4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
逾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康○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
,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16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
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
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
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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