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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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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豐○宇 羅○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9,611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豐○宇於民國110~112年間邀同債務人羅○美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4筆,共計 新臺幣288,634元整,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應自行負 擔優惠期間(自債權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豐○宇 羅○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9,611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豐○宇於民國110~112年間邀同債務人羅○美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4筆,共計 新臺幣288,634元整,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應自行負 擔優惠期間(自債權人撥款日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前一日止)之全額利息,按月繳付 利息,債務人應負擔之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 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 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(民國115年0 3月27日)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即2.775%固定計算 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)計算。 ㈡詎債務人豐○宇自114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 尚欠本金279,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 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 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羅○美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三、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 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 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611元 豐○宇、羅○美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4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5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9611元 豐○宇、羅○美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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