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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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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王○傑 許○秀 王○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9,229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王○傑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許 錦秀、王○振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,229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,詳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王○傑 許○秀 王○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9,229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王○傑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許 錦秀、王○振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,229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王○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許○秀、王○振既為連帶保證 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 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2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29元 王○振、王○傑、許○秀 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29元 王○振、王○傑、許○秀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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