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31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簡○萱 黃○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51,590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簡○萱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 筠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,59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 詳如附表所載。 ㈡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7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
債 務 人 簡○萱
黃○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51,59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簡○萱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
筠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
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,59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
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簡○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
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黃○茹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之規定,狀
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7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0元 黃○茹、簡○萱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90元 黃○茹、簡○萱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