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0363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王○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125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相對人王○容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 ㈡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
債 務 人 王○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125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王○容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
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
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
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
㈡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
,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,尚結欠新
臺幣13163元消費款、新臺幣462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500元
費用(含違約金),總計新臺幣14125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
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
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63元 王○容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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