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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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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劉○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7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劉○冠〈身分證字號:Z00 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。相對人除應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劉○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7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劉○冠〈身分證字號:Z00 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 規定,自民國92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 國92年1月2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6736元消費款、新臺幣807 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164元費用(含違約金),總計新臺幣770 7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 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1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36元 劉○冠 自民國92年1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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