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0363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劉○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7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劉○冠〈身分證字號:Z00 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。相對人除應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
債 務 人 劉○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7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劉○冠〈身分證字號:Z00
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
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
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
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
規定,自民國92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
國92年1月26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6736元消費款、新臺幣807
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164元費用(含違約金),總計新臺幣770
7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
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36元 劉○冠 自民國92年1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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