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505232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代 理 人 黃○富 債 務 人 豪○○包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宇涵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 00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8,839元,及自民 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上開利率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
代 理 人 黃○富
債 務 人 豪○○包
兼法定代理人 黃宇涵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 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38,839元,及自民
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68,612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2
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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