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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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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張○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,890元,及其中新臺幣98, 92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7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張○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,890元,及其中新臺幣98, 92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7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 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 截至民國115年5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02, 890元,及其中本金98,920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17日止,帳款尚餘102,890元及其中 本金98,92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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