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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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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代 理 人 陳○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啟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,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「附表所示之 債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(包括但不限於本金、利息、遲延 利息、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)」,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 求遲延利息之虞,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262,42 9元及得自民國1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代 理 人 陳○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啟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核,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「附表所示之 債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(包括但不限於本金、利息、遲延 利息、違約金或墊付費用等)」,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 求遲延利息之虞,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262,42 9元及得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,並 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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