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李○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51,537元,及自民國1 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83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李○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51,537元,及自民國1
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83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7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1,537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、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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