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31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債 務 人 鄭○成 潘○苓 鄭○良 一、債務人潘○苓、鄭○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 8,04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人潘○苓、 鄭○成、鄭○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330,200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鄭○成邀同債務人潘○苓、鄭○良為連帶保證人,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
債 務 人 鄭○成
潘○苓
鄭○良
一、債務人潘○苓、鄭○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
8,04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人潘○苓、
鄭○成、鄭○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330,200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鄭○成邀同債務人潘○苓、鄭○良為連帶保證人,
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8,04
1元、330,200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鄭○成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潘○苓、鄭○良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7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,041元 潘○苓、鄭○成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 002 新臺幣330,200元 鄭○成、鄭○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,041元 潘○苓、鄭○成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330,200元 鄭○成、鄭○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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