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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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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黃○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,600元,及自民國11 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 期第2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3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 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黃○瑄向債權人借款46,500元整,約定借款期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黃○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,600元,及自民國11 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 期第2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3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 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黃○瑄向債權人借款46,5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個 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1,550元;若有逾期 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 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 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8 ,60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 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 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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