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55731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代 理 人 詹○燕 債 務 人 黃○銘 黃○○惠 黃○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,505元,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黃○銘邀同債務人黃○○惠、黃○逞為連帶保證人 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,2 94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 ㈡依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65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
代 理 人 詹○燕
債 務 人 黃○銘
黃○○惠
黃○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,505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黃○銘邀同債務人黃○○惠、黃○逞為連帶保證人
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,2
94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黃○銘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黃○○惠、黃○逞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65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,505元 黃○逞、黃○銘、黃○○惠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6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,505元 黃○逞、黃○銘、黃○○惠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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