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18116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代 理 人 陳○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育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.24、②13.98、③14. 2、④15請求計算之利息,及請求違約金之約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
代 理 人 陳○樟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育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.24、②13.98、③14.
2、④15請求計算之利息,及請求違約金之約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