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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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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代 理 人 陳○宏 債 務 人 豐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伃珊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○0 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0,463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代 理 人 陳○宏 債 務 人 豐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伃珊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0○0 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0,463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 編號 現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-1 277,794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 百分之 3.92 1-2 228,257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1-3 224,717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2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4 222,117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5 219,517 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6 218,407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7 215,357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8 208,247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9 208,243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0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10 198,403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0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11 192,353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12 182,703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13 174,393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-14 160,463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另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4日,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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