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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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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 債 務 人 陳○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11,407元,及自民國1 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鈞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 債 務 人 陳○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11,407元,及自民國1 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 期270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陳○臻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 ,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 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 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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