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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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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升豪、王貴碧、丁士恩、丁翊庭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 連帶責任,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故請確認是否更 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「一、債務人丁士恩、丁翊庭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、王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代 理 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升豪、王貴碧、丁士恩、丁翊庭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 連帶責任,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故請確認是否更 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「一、債務人丁士恩、丁翊庭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、王 貴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5,664元,及自民國114年10 月6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計 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 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丁士恩、丁翊庭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丁文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丁升豪、王貴碧連帶負擔。 」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丁翊庭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且未婚,係 未成年人,故請提出相對人丁翊庭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,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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