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5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債 務 人 郭○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3,061元,及自民國115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16計算之利息 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
債 務 人 郭○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3,061元,及自民國115年3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16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
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㈡查債務人郭○希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
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
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㈢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
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
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
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
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
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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