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序號①信用貸款契約(新臺幣142,777元) 得請求債務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83計算利息,及與債務人 有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加速條款)之釋明文件 ,及得請求違約金係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11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序號①信用貸款契約(新臺幣142,777元)
得請求債務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83計算利息,及與債務人
有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加速條款)之釋明文件
,及得請求違約金係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約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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