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朱○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6,401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6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朱○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6,401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6.3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3,117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9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,284元及相關
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02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117元 朱○萱 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33 002 新臺幣83284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13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117元 朱○萱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832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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