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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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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代 理 人 許○夏 債 務 人 林○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,642元,及自民國11 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 計付違約金300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逾期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代 理 人 許○夏 債 務 人 林○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,642元,及自民國11 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個月 計付違約金300元,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逾期三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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