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9285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王○蓉 債 務 人 劉○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8,571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
代 理 人 王○蓉
債 務 人 劉○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8,571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附表:
115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
編號 現欠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98,571元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3.74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0日止,以本金1,44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7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30日止,以本金2,90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7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30日止,以本金4,38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7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30日止,以本金198,57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37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30日止,以本金198,57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48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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