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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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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林○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1,038元,及自民國115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01計算之利息, 暨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林○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1,038元,及自民國115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01計算之利息, 暨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 向債權人借款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01%計算,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301,0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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