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344681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曾○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840,78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0 日之釋明文件(如對帳單、帳號明細等) 二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0號」 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 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 。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曾○城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840,78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0
日之釋明文件(如對帳單、帳號明細等)
二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0號」
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
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
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
加速條款)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
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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