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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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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
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○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840,78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0 日之釋明文件(如對帳單、帳號明細等) 二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0號」 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 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 。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○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840,78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0 日之釋明文件(如對帳單、帳號明細等) 二、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街000號」 為債權讓與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 如信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 。 三、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(即 加速條款)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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