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8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補繳裁判費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03630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訴訟代理人 陳○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 念一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念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931,076元(含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170,772元,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70,2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81號
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
訴訟代理人 陳○文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
念一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念一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931,076元(含計算至起訴
前一日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170,772元,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70,2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5,833,330元 1 利息 15,833,330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5月3日 2.22% 91,486元 2 違約金 15,833,330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5月3日 0.222% 6,260元 小計 97,746元 合計 15,931,07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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