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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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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18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補繳裁判費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訴訟代理人 陳○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 念一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念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931,076元(含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170,772元,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70,2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訴訟代理人 陳○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 念一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、職念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931,076元(含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之利息),應繳裁判費170,772元,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70,2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5,833,330元 1 利息 15,833,330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5月3日 2.22% 91,486元 2 違約金 15,833,330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5月3日 0.222% 6,260元 小計 97,746元 合計 15,931,07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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