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68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補字第168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- 補繳裁判費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 上列原告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與被告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731,0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58元,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1,358元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 上列原告劉源榮即高沅企業社與被告晉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731,0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58元,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1,358元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馨雅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