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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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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何○茂 相 對 人 詹○智 關 係 人 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 4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每月法 定利息為4萬元,約定於115年1月30日償還,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設 定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並經登記在案。然關係人於1 14年10月15日起,即未依約給付利息,甚於115年1月30日屆 期至後,仍拒不返還借款,尚欠本金300萬元及7個月未付利 息28萬元、懲罰性違約金及借款本金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7 個月共計63萬元,合計391萬元,另關係人為脫免債務,於1 14年10月2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詹 清智,惟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 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本票、存證信函及回執、公司登記表及負責人戶籍謄 本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院並於115年5月22日通 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 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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