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5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債 務 人 葉○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7,836元,及自民 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
債 務 人 葉○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7,836元,及自民
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
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(二)查債務人葉○劭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
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債權
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(
三)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
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
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
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
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
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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