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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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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債 務 人 葉○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7,836元,及自民 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債 務 人 葉○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67,836元,及自民 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(二)查債務人葉○劭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債權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( 三)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 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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