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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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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江○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,956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江○中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債務人除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江○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,956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江○中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 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,自民國104年1月6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債務人截至民國104年1月5日止,尚結 欠6378元消費款、240元循環利息、338元費用(含違約金), 總計6956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債權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 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1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378元 江○中 自民國104年1月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.71% 001 6378元 江○中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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