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郭○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829元,及自民國 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郭○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829元,及自民國
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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