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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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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劉○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3,798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47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劉○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3,798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47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 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47%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,7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(二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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