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黃聿銘(原名黃瀚增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9,013元,及自民國 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09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 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黃聿銘(原名黃瀚增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9,013元,及自民國
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09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
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9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9,0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
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↗規定,狀請
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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