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李○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238元,及其中本 金30,000元部分,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李○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238元,及其中本 金30,000元部分,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9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 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)。截至民國115年5月10日止帳款尚餘32,238元,及其中本 金30,000元未按期繳付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10 日止,帳款尚餘32,238元及其中本金30,000元部分按前述約 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