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字第80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347759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玖佰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 陸拾陸萬零陸佰貳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並給付違約金」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803號
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
訴訟代理人 謝○純
被 告 彭○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玖佰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
陸拾陸萬零陸佰貳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,並給付違約金
新臺幣玖佰元;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,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
點九一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就因雙方所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
所生債權而生之訴訟,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連線商業
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一次撥付型)第24條可憑(見本
院卷第21、29頁)。依上揭規定,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
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↗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LINE Bank App申辦信用貸款,與
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一次撥付型),向原告借款
新臺幣(下同)67萬4,944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20
年4月15日止,採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率按年息3.31%計
付,如未依約清償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上開約定
利率計息外,按逾期還款期數一、二、三期計收違約金,最
高以三期為限,依序為300元、700元、1,200元。詎被告僅
給付至113年7月15日止,即未再依約清償,其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尚欠66萬620元本息、違約金900元,迄未清償。
㈡被告於112年11月27日以LINE Bank App申辦信用貸款,與原
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一次撥付型),向原告借款50
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,採年金
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率按年息4.91%計付,如未依約清償時
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,按逾期
還款期數一、二、三期計收違約金,最高以三期為限,依序
為300元、700元、1,200元。詎被告僅給付至113年7月27日
止,即未再依約清償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21萬1,28
1元本息,迄未清償。
㈢為此,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。並聲
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91萬7,054元,及其中66萬620元部分,
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31%計算之利息,
並給付違約金900元;其中21萬1,281元部分,自113年7月27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91%計算之利息。被告則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
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
,應支付違約金。民法第478條↗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1萬7,054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,固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一次撥付型
)、貸款資訊明細、分期償還貸款參數資訊、核准利率資訊
、債權明細、查詢結果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6至43頁)。
惟觀之上開債權明細、查詢結果內容,被告尚積欠本金為66
萬620元、21萬1,281元,共計87萬1,901元,原告就其對被
告尚有4萬5,153元債權部分,未能舉證以實其說。揆諸前揭
規定,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付87萬1,901元本息及違約金900
元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要非可許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,於如主文
第1項所示範圍內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之請求
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爰依
法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帛芹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