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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5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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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訴字第53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 訴訟代理人 謝○純 被 告 林○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事項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間所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 一次撥付型)第24條約定(見本院卷第21頁),兩造合意以 本院為管轄法院,依上揭規定,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,合先 敘明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  貳、實體部分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起,陸續以LINE Bank App申辦信用貸 款及循環型信用貸款3筆,其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 共104萬3,683元,惟嗣後未依約還款,債務均視為全部到 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共106萬7,951元、違約金3,6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如數給付等語。 ㈡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經查: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據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一次 撥付型、循環動用型)、貸款資訊查詢明細、利率表、還款 明細為證(本院卷第16-45頁);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是 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,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駁,併此敘 明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7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加雯 附表:(新臺幣)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(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以連續三期1,200元為限。) 1 13萬2,821元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42% 1,200元。 2 50萬9,608元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.52% 1,200元。 3 4萬3,683元 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.61% 1,200元。 小計 68萬6,112元 3,600元 總計 68萬9,71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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