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訴字第144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9717848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445號
原 告 吳○萱
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梁○俠
被 告 廖○杰
杜○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
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㈡訴
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原告之訴,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
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↗第1項
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表明當事人完
足,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
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,而該裁
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
卷第47頁)。雖原告前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,惟經本院於11
5年3月26日以115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,有
上開卷宗可按。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
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
表、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(見本院卷第49-61頁)
。從而,依前揭規定,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怡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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