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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9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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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94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全人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○家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760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,760,500元,逾期不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全人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周○家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760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,760,500元,逾期不 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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