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37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257068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鄭○文 訴訟代理人 葉○元律師 賴○欣律師 張○齊律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邦 被 告 陳○ 被 告 林○漢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○璇 被 告 鄒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 200萬元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 ,900元;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「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4號
原 告 中國國民黨
法定代理人 鄭○文
訴訟代理人 葉○元律師
賴○欣律師
張○齊律師
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邦
被 告 陳○
被 告 林○漢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黃○璇
被 告 鄒○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200萬元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
,900元;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「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自由時報公司)、鄒○雯、陳○移除如(起訴狀)附表
一編號1、3、4所示之網路新聞」、聲明第三項請求「被告自由
時報公司、鄒○雯、陳○、林○漢移除(起訴狀)附表一編號2
所示之網路新聞」、聲明第四項請求「被告自由時報公司、鄒景
雯、陳○、林○漢共同以14號字體、半版篇幅將(起訴狀)附表
二所示之澄清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全國版第
壹版連續1個月,並以20cm15cm版面之篇幅刊登於(起訴狀)附
表三所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,連續1個月」部分,均係請求回復
名譽之適當處分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4,500元;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8,400元(計算
式:2萬4,900元+4,500元+4,500元+4,500元=3萬8,400元)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葉絮庭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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