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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3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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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37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

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鄭○文 訴訟代理人 葉○元律師 賴○欣律師 張○齊律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邦 被 告 陳○ 被 告 林○漢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○璇 被 告 鄒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 200萬元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 ,900元;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「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鄭○文 訴訟代理人 葉○元律師 賴○欣律師 張○齊律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邦 被 告 陳○ 被 告 林○漢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黃○璇 被 告 鄒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 200萬元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 ,900元;又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「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自由時報公司)、鄒○雯、陳○移除如(起訴狀)附表 一編號1、3、4所示之網路新聞」、聲明第三項請求「被告自由 時報公司、鄒○雯、陳○、林○漢移除(起訴狀)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網路新聞」、聲明第四項請求「被告自由時報公司、鄒景 雯、陳○、林○漢共同以14號字體、半版篇幅將(起訴狀)附表 二所示之澄清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全國版第 壹版連續1個月,並以20cm15cm版面之篇幅刊登於(起訴狀)附 表三所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,連續1個月」部分,均係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,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,500元;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8,400元(計算 式:2萬4,900元+4,500元+4,500元+4,500元=3萬8,400元)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絮庭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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