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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1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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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16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工程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億 訴訟代理人 李○禹律師 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億 訴訟代理人 李○禹律師 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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