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16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66520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億 訴訟代理人 李○禹律師 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2號
原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億
訴訟代理人 李○禹律師
被 告 楊志明即威隆工作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1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禹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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