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救字第7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7金龍綜合工程有限公司 - 訴訟救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金龍綜合工程有限公司(統編:9691373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准予訴訟救助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7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救字第78號
聲 請 人 黃○壽
代 理 人 鍾儀婷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金龍綜合工程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本院115年度補字第859號)
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↗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經
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↗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
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(本院
115年度補字第859號)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
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(下稱法扶新北分會)
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在案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
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給付工程款事件,業經本院以11
5年度補字第859號受理中,而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
,已向法扶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准予全部扶助,並為
其指定扶助律師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
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影本1份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。是聲
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羅伊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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