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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建字第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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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建字第3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○鴻 被 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芳 被 告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伍萬壹 仟捌佰肆拾壹元(計算式:工程款147萬9020元+起訴前所生已可 確定之違約金27萬28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 貳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原告尚應補繳 參仟貳佰柒拾陸...

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○鴻 被 告 國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芳 被 告 愛科國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伍萬壹 仟捌佰肆拾壹元(計算式:工程款147萬9020元+起訴前所生已可 確定之違約金27萬282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 貳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原告尚應補繳 參仟貳佰柒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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